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1-05
2016年12月30日,上海市金融办发布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对网络小贷公司主要发起人作出要求,并对借款上限作出明确规定——自然人借款上限为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万元。该《指引》已经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借款上限与银监会对个体网络借贷(P2P)的借款上限一致。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谭鸿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相比于全国各地的限额,上海的《指引》规定是严格的,不再与资本净额挂钩,而是直接设定上限,可谓是对“小额、分散”原则的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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