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2-22
201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服务时,均应当贯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该指引较为的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了解客户身份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对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在其他各项具体业务领域,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也就本业务条线的客户身份识别、适当性管理,出台了具体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
根据《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履行适当性义务,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了解你的客户”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证券期货行业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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