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2-06
按照滴滴等公司此前的主张,由于平台只是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应承担责任。而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在明确了非营运性质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赔偿责任。
全国首例:判决明确出行平台定位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2016年6月17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接单载客,由于道路拥堵,乘客颜某开启后门时,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虽然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付全部责任。但是,对于路人秦某的损失,滴滴快车司机、乘客颜某、保险公司及滴滴公司在受害人起诉前,没有达成一致。
保险公司称,“事故车辆是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运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司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然后,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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