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1-16
11月15日晚间,基金业协会公布了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向业界征求意见。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是受到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按照《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和业务费率、保密义务等。另外,《管理办法》设单章规范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
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底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并自2015年2月开始实施。
私募服务面临挑战
截至目前,基金业协会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服务机构备案名单。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促进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市场化、规范化、多样化竞争格局的初步形成。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机构和产品数量爆发式增长、产品设计灵活复杂,需求千差万别,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服务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
基金业协会在日常调研中发现,行业存在服务类别履行职责不明确,服务边界界定不清,服务结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
2015年10月以来,基金业协会组织召开了服务机构座谈会,向部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等服务机构征求意见、组织调研,在深入总结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基金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多次讨论,并征求证监会意见后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报了解到,《管理办法》合并了《外包指引》的主要条款,包括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基金管理人在业务外包中的法定职责、募集结算资金的保障机制,同时新增了各类服务业务的定义、业务边界、权责划分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梳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的职责边界和自律管理要求,规范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三项服务业务,针对不同服务业务提出了基本的登记要求,完善了自律管理措施,并引入了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从而引导各业务相关方在服务业务中各尽其责、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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