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1-11
对投资者甚至客户经理来说,智能投顾从输入到输出是一个“黑箱”过程。宏观形势、经济政策和市场瞬息万变,智能投顾机器人风险识别与控制易滞后,不排除因执行了导致重大投资失利的决策,甚至因为人工智能的稳定性和问题导致投资者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被滥用而产生纠纷。此时算法策略可能会失效,但人们几乎无法预测深度学习算法在什么情况下失效以及为何失效,这对投资者及相关监管造成了障碍。
笔者认为,智能投顾属于新兴金融服务模式,不止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甚至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在提供这类服务,而且,智能投顾具有普惠特点,不仅是高净值人群,中小微投融资主体也能参与其中,市场供需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对其监管需要有新思路。智能投顾的服务提供场景、服务方式和客户定位,与规范意义上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比有很大差异,用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来监管并不十分合理。而且,未来智能投顾业务可能会普遍化,从长远看,固守《暂行规定》的监管必将限制金融发展的实践。
基于这样的现状,笔者认为,一方面,监管宜疏不宜堵,应鼓励创新。金融创新监管应保护金融创新者的积极性,使智能投顾能同时提供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两项服务,减少获取不同牌照的麻烦;监管应有相对宽容态度,相应及时调整监管方式与手段,维护金融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固守传统过时的监管方式而束缚金融创新。
另一方面,要科学监管。针对智能投顾产品设计、用户服务、监管,制定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范围、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避免不必要的理财纠纷。同时也要注意,智能投顾会产生很多新情况,比如在实际运行中所产生的资金池、资金募集方式、信息披露、风险溢出效应等,不能因其智能投顾的服务方式而得到特殊对待。对智能投顾有关信息材料应作公证及备案,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信息透明度,每日告知客户投资存在的风险、投资买卖点等信息,使投资人时刻了解智能投顾的投资操作及盈亏状况。同时,还需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详细了解产品的相关条款、技术局限、关键假设、个人信息保密性等细节,并意识到投资工具可能由于存在潜在的局限而提供不适当的投资建议。在确保投资者拥有投资决策自主性的同时,充分发挥智能投顾机器人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必会淘汰一些不适应市场的技术,市场监管应维护整个金融秩序的相对平稳与平衡,保持监管的平滑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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