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1-10
依据《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需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所属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具体实施机构除去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外,作为企业的新股东,也是债转股企业公司治理改善的重要力量,如何帮助企业走上正轨成为其核心任务。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实施机构应当债转股契约的签订及事后公司治理和重组过程。但是,缺乏专有人才和退出期限错配需要多方资本参与和制度跟进来修正,特别是阶段性持股的短期性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可能成为债转股后企业面临新的问题。
债转股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在严格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各方的道德风险行为。此外,对于地方政府的干预虽然政策上禁止,政府的积极配合必不可少。只有合力化解我国债务风险,稳步推动杠杆率水平下降,调整杠杆结构,才能缓解经济下行压力,保证经济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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