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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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品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则,并且出口货品报关期限与进口货品报关期限是不一样的。
出口货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曾经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则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足够的查验货品的时间,以确保海关作业的正常进行。如果在这一规则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能够拒绝承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品就得不到海关的查验、纳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送,然后影响运送单据的获得,乃至致使推迟装运、违反合同。因而,大概及早地向海关处置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处置进口货品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则是为了加速口岸疏运,促进进口货品提前投入使用,削减过失,避免作弊。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处置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送货品为货品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品为收到邮局告诉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品到岸报价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核算滞报金的公式为:滞报金总额=货品的到岸报价 X 滞报天数 X 0.5‰进口货品的收货人自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越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品由海关获取变卖处置。所得价款在扣减运送、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品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请求,予以发还;逾期无人请求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许溢卸的进境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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