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26
国资监管机制与公司治理机制兼容的关键是更好发挥董事会作用。从实践来看,国资监管机制与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并不一定产生冲突,而董事会则是股东、管理层、职工等各方面利益充分表达、协商并达到平衡的平台,也是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则框架内有序博弈的国际通行的成熟机制。一方面国资控股股东恪守公司治理框架下股东出资人的权利边界,尊重并积极维护董事会在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保持上市公司必要的法人独立性和经营管理的专业性,能够在程度上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的董监事提名、绩效考核机制,对董监事忠实勤勉义务更为清晰的界定,以及更加有效的失职渎职追责机制,国有资本的等国资监管目标也能够得到较好的实现。
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保障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股东。在国有企业构建相对集中、相对制衡的股权结构,须积极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进各类股东,特别是民营资本。在当前三期叠加,行政和垄断资源支持难以持续的宏观环境下,只有在立法、司法、行政监管上平等保护各类股东的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合法权益,保障不同属性资本的平等地位,才能激发民营资本、外资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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