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18
9月5日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1~6号公告,公布了针对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商业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的披露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机构也被列入名单,作为“一行三会”监管下的持牌机构,这份文件明确了其作为金融类机构挂牌的主体地位。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将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登陆新三板提供更明确的标准,进一步扫清挂牌障碍。
合规风险
根据《信息披露指引》,六类企业中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属于“一行三会”监管的,为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持牌企业。
在《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条,针对非银行支付公司的具体需要披露内容包括:网络支付平台、软件开发维护情况,业务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发生和赔付情况等。
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如单独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向客户提供资金归集、预付卡、融资、理财、征信、营销等增值服务的,也需要详细披露相关增值服务开展的基本情况及其合规性。
新三板研究人士布娜新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发布信披指引体现了监管的完善,第三方支付在央行监管之下,该类企业挂牌又在股转监管之下,对于此类企业的资本市场行为,央行和证监会必有其通盘监管考量,信披的完善应该仅是第一步。
今年1月,来自券商渠道的消息称,新三板拟叫停所有类金融企业的挂牌。而第三方支付被归为与小贷、担保等公司一类的其他金融范畴。不过这一消息并未得到官方确认。
5月27日,《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对金融类企业划分为三类分设不同的挂牌准入标准,三类企业分别为: “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也即持有“一行三会”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允许按现行挂牌条件挂牌,但挂牌后实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二是私募机构,允许挂牌,但需满足额外的挂牌条件,以促使其“服务实体经济”;三是其他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由于监管政策尚未成熟,为控制金融风险,暂不允许挂牌。而在其他具有金融性企业中,只包括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
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薛洪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份文件应该已经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属于第一类企业。“而此次针对第三方支付的信披进一步明确,反映出此前通过两次牌照续展,监管机构基本理顺了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原则和思路,整体看,行业风险已经处于可控范围内,有助于股转系统提出更准确合理的信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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