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8-11
网络公司和物业公司约定在小区电梯间内有偿设置网络公司的广告牌位,逾期却没有支付费用,物业公司于是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追索欠租10.9万余元,并请求拆除广告牌。但网络公司认为广告牌位置属于业主所有,物业无权起诉。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经过审理判定,网络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10.9万余元,并限期拆除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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