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7-28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百分之50计提;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百分之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百分之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百分之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百分之1。不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
李奇霖指出,未来的银行理财监管新规或使资产荒情形加剧,受监管影响较小的银行委外相对受益。此外,银行可以通过多策略委外(开一部分权益类仓位)投资权益市场,委外业务将迎来井喷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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