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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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购进的假药尚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该局的行政处罚为,没收未使用的假药“通草”共计550克,并处违法使用假药“通草”货值金额60元3倍的罚款,共计罚款金额180元。
“我们的处罚都是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多一分钱都不敢罚,多罚一分,我们也会被告。因此,希望广大网友理性对待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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