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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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判令业主自担房屋空置损失
业主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为达到双倍收取房屋空置期间租金的目的,竟然怠于收楼
,并在承租人提起诉讼后不积极应诉,反而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以致案件审理拖
延。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定该业主
自担租赁合同期满后房屋空置的损失。
佳城公司承租了业主张某达的物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期满后若
承租方不及时交还房产,则需承担双倍租金。
没想到等到租赁合同期满后,佳城公司准备向业主返还租赁的房屋时,却怎么也联
系不到业主张某达,佳城公司为了避免承担双倍租金损失,通过在报纸刊登通知公
告的方式要求张某达办理房产接收手续,但张某达一直未接收房屋。
为了尽快还屋,佳城公司提起了诉讼,业主张某达得知后却反诉要求佳城公司双倍
承担租赁合同期满后的租金损失。之后,罗湖区法院通过电话通知、直接送达、在
住所张贴告示等方式送达应诉文书,却均以失败告终。
之后,罗湖区法院法院采用登报公告方式向张某达送达文书,张某达在此期间又提
起管辖权异议,罗湖区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达管辖异议之后,张某达又向上级法
院上诉,导致案件审理拖延。
结合佳城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及法院送达的情况,罗湖区法院认定未办理房产交
接手续的原因在于张某达难以联系以及故意拖延,因此判定张某达自担房屋空置损
失。张某达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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