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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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收费原则,为供应商代管的所有零部件,原则上均按一定额度收费,如供应商不交纳仓储费,由各厂代交。钢材类物资,入库后按各厂领用比例收费;为供应商代购的钢材类物资,由各供应商单独交纳仓储费;直接与供应商购进的仓储物资,由各厂交纳仓储费。
暂不收费的仓储物资包括:能源类物资、机电杂品类物资、建材类物资。
为供应商代管的所有零部件,原则上按月末结算物资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如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单独签订协议;钢材类物资,属厂内各厂领用的,按月末结算物资价值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属为供应商代购代储的,按月末结算物资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直接与供应商购进的车桥、专用车用零部件,由各厂支付仓储费。若零部件为配送到工位的,按月末结算物资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若零部件只经仓储未配送到工位的,收取比例为月末结算物资价值的千分之二点五。
目前直送工位的车桥、专用车用零部件,暂按月末结算物资价值的千分之一收费;化工类物资等 化工类物资、焊接材料和钢丸等辅助材料,按月末结算物资价值的千分之五收费,收费全部由供应商缴纳。为了确保供应商的仓储物资正常周转,确保厂内物资不造成积压报废,监督采购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限量采购,确保物流公司足够的仓储空间,对不能正常运转的仓储物资实行按日收费。
各类物资须在规定的储期和限量内,批量的正常产品仓储时间须在二个月以内,超出时间实行按日收费办法。对于代管的供应商物资,若仓储时间超过二个月,由物流公司提出书面通知,由采购部门通知供应商在10日内将相关物资取走,否则仓储每增加1天,按货款价值的千分之二收费。
对于钢材库的仓储物资,仓储时间超过2个月或规定的仓储时间出库时,除按上述相关条文收取仓储费外,超过的天数再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仓储费。直接与供应商购买的各类(产品)物资,收费办法与钢材库仓储的钢材类物资相同。各厂超期储备物资的仓储费,在厂工资性收入中列支。
收费时间为每月底结算一次仓储物资的收费,属厂内厂的费用,每月末通过OA办公系统传至有关部门;属供应商代管费用,每季度末(或半年)开一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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