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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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 18条的规定,“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提前报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函[2002]414号)的规定,“凡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商品,除享受便捷通关措施的企业外,一律不允许提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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