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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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1. 进口商:应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核定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及编码。外商资企业进口也应填写公司名称及编码;非外贸单位进口,应填写“自购”,编码为“00000002”;如接受国外捐赠,此栏应填写“赠送”,编码为 “00000001”;
2. 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一致;
3. 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4. 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5. 贸易方式:此栏的内容有: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际租凭、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捐赠、赠送、边境贸易、许可贸易等;
6. 外汇来源 此栏的内容有:银行购汇、外资、贷款、赠送、索赔、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租赁等填写“外资”;对外承包工程调回设备和驻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公用物品,应填写“劳务”;
7. 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
8. 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9. 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
10. 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等;
11. 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12. 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13. 单位:单位指计量单位。
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非限制进口商品,此栏以“套”为计量单位;
1. 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2. 单价(币值):应填写成时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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