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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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银行委请通知银行对已开出信用证加以保兑,通知银行必须同意承担保兑的责任和义务,两者必须相匹配,才能表示保兑的功能。
通知银行兼保兑银行的责任和义务,通常是在信用证的右下角辟有通知银行的通知栏,在此栏内通知银行必须作出文字说明,同意保兑的条款,此条款称“开证银行以外的保证条款”(Constitute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文如下;
1. 本银行(通知银行)受通汇银行(开证银行)的委托,对本信用证加以保兑,并在此保证,凡提交贵公司(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签发的汇票,届时由本银行兑付。
2. 根据通汇银行(开证银行)的要求,本银行确认此信用证并藉此向贵公司(受益人) 保证,凡出具符合信用证所列条款的汇票,届时付款。
3. 对本信用证予以加保并在此保证,凡向本银行提示符合本信用证诸条款的汇票时予以议付或承兑。
4. 本银行对本信用证受托加保,凡依本条款签发的所有汇票,我银行保证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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