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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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备案企业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出示和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企业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境外编码组织出具的境外企业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会员证明的复印件(若会员证明不是中文版本还需提供加盖翻译公司公 章的中文译本)一式两份; (三)、加盖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公章及其出具的允许我国境内企业使用其商品条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若授权委托书不是中文版本还需同时提交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译本)一式两份,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表示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对该商品条码的使用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授权使用的期限; (四)、拟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产品的包装样品或能够反映商品包装标识全貌且包含商品条码的图片; (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备案表》及商品目录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六)、加盖公章的境外条码备案声明(一式两份); 注:以上六项均需提交电子版(光盘)一式两份。除备案表及商品目录表需保存为word格式。其它资料请保存为图片JPEG、GIF格式(大小不大于200K)。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若是我国境内的生产企业在产品上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办理境外条码备案,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备案企业联系境外GS1编码组织出具允许国内生产企业使用 境外商品条码的《会员证明》(见附件1)及向境外GS1编码组织提交认可备案企业使用的《产品目录》(见附件2); 注:《会员证明》及《产品目录》由境外编码机构按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统一规定仅向编码协会以邮件方式提供。 三、受理及出证:申请材料齐全,编码协会出具“受理回执”,审核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申核予以备案的,核发《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备案通知书》。 四、有效期:境外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之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备案期限到期日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境外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不足两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与境外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一致。 五、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备案企业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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