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1-18
香港物流仓储服务:0755-82143986
申请设立的物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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