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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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客户自运。
6.3.1当客户自提货或由客户委托承运人自运时,营销业务科应及时通知仓储科,予以确认。
6.3.2成品装载后,客户(或承运人)应在“成品交运单”上签认,并按本规定的6.2条款中相关要求办理。
6.4直接外销的成品交运。
6.4.1仓储科应根据海关出口的规定要求,及时将成品运抵指定的码头或货柜场。
6.4.2成品交运时,仓储科应依“外销订货合同”开立“成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四、五联由承运商送码头或货柜场经报关行签收后持回,并将第四联交仓储科,第五联据以申请运费。
6.4.3外销发票正联送营销业务科收存,存根联与开剩下的发票则于下个月2日前汇总送财务部门。
6.4.4成品需于厂内装柜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a.仓储科在接到业务部门领柜通知后,即联络货柜入厂装运等项事宜。
b.装柜时应按照客户的要求方式进行装柜作业。装毕后的货柜应以封条加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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