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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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方式,包括必要的担保。清单格式,清单的申报、验放、删除、时限和归并方式。
(2)主体资质。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170号署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2008年4月1日开始参照170号署令实施分类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所有企业将被分成AA类、A类、B类、C类和D类。这样,C类和D类企业同样不得实行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3)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不适用的范围
1.货物的范围,不限于169号署令限定的三类货物。
2.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不得采取集中申报方式。这点与169号署令是不相同的。
3.税率、汇率适用的日期。特殊监管区域适用的是报关单申报之日的税率、汇率,而不是169署令规定的清单申报之日的税率、汇率。
4.集中申报的期限。不限于当月进行集中申报,只要在次月底前申报即可。169号署令第十三条有一个限制:“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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