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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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对“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和“货物运输”等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了规定,但并未涉及“货方”这一提单用语。若只将托运人看作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当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则可能会出现收货人或第三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1条规定,当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则应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据此,各船公司都在提单中将《海牙规则》定义条款中没有规定的“货方”列为定义条款,以补充《海牙规则》关于合同当事人的规定的不足。如中远提单条款第1条规定:货方(Merchant)包括托运人(Shipper)、受货人(Receiver)、发货人(Consignor)、收货人(Consignee)、提单持有人(Holder of B/L)以及货物所有人(Owner of the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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