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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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条款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进口商为了防止出口商的欺骗,在信用证中作出一些限制,减少自己的风险,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这样的软条款限制是善意的;其二是少数不法进口商利用出口商急于出口的愿望和一些外贸人员经验不足等因素,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可令申请人或开证行完全控制交易进程,有权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以“软化”开证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条件下无条件付款的责任。进口商常常利用这些软条款故意挑剔,使出口商无法结汇,或大肆降价,使出口商血本无归。显然,这样的软条款是恶意的。此类条款完全是违背受益人意愿和真实意思的,其实质就在于它们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使信用证受益人承担较大风险。其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信用证不能议付,或因单据、条件不符而遭银行拒付。行为人通过这些隐蔽性的条款达到诈骗的目的。
对于软条款的判断,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UCP600及UCC5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此类条款显然是违背UCP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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