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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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 船舶名称。
• 托运人的名称
• 收货人的名称。
•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 卸货港。
•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 运费的支付。
•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我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2、注意事项:
• 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 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 "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sgroups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sgroups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 (TOsgroupsOF XX BANK)。
•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 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 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 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 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 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 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 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 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 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 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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