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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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管理模式向地主港转变时可有多种方法。在建设港口过程中,即可由政府或是现有的港口管理局对基础设施进行投资,也可将港口建筑的开发任务交给私营企业,或者由开发商或政府邀请私营部门作为市场开发商。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私有化经营方案。通过直接出售、转让或租赁港口所有权,使港口、港口服务或港口经营等实现私有化。北美洲、欧洲和日本的一些港口把单个码头租借给私营部门或某些集装箱航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一般要资助港口基础设施部分的建设。但有时也对港口的货物装卸设备等运营设施提供一些补贴,但土地所有权和港口管理功能则通过港口管理局由国家进行控制和管理。
(2)建设—运营—移交(BOT)方案或者转让—经营—转让(TOT)方案。在BOT方式中,特许权所有人要负责提供所有的营运设备,包括运输装卸工具、房屋建设和码头。通常情况下,特许权期限都超过25年。期满之后,港口的产权移交给国家。按照该方式,在特许权期间,港口管理局(属公共部门)仍然享有对港口的活动的管理权,同时负责保证港口运营。港口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港口当局的核心任务是制定营运标准、价格政策、保障营运等。而私营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营运,也就是使港口发挥其使用功能。BOT方式已经在巴拿马、马来西亚和印度等诸多国家成功地付诸于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PPP方案。PPP是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这是国际上新兴的一种政府与私人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形式,称为国家私人合营公司。
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并建设与经营港口设施。政府通过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该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充分利用政府和私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发展伙伴关系,即把政府机构的社会责任、远景规划、协调能力,与私营机构的企业家精神、资金支持、技术手段和管理效率结合在一起。
(4)合资方案。合资是中国港口私有化进程形式之一。港口政策明确,积极支持私营部门参与港口的开发建设,对合资企业有很大的优惠政策。目前,外国投资者普遍认为中国是具有潜力的大市场。
(5)公司法人化方案。一个港口从一个法定的政府部门或半独立实体(根据《港口法》规定的条件)转变成全商业化,实行市场企业的运作模式,但依然是为政府所有的实体。该方案是国有公司多少可以摆脱日常的行政干预,财务自主方面也有所加强。
(6)管理承包等方案。管理承包在公共港口拥有人与私营部门之间确立一种商务关系。承包范围可以是整个港口,或是某一码头。通过管理承包,政府实体保留所有权,并负责政策的制定、港口人员招雇以及一些必要的投资。为了完成生产目标,也可向承包方进行部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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