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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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在通关法律关系中享有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一)要求海关依法监管的权利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准则。海关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度是健全法制的重要前提条件。作为管理相对人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享有要求海关依法监管的权利,是指当发现海关的执法行为有悖于海关法时,管理相对人有权要求海关出示法律依据;当海关不出示法律依据时,管理相对人除行动上服朋卜保留进一步申诉的权利。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享有要求海关依法监管的权利,是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的制约和监督,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也是我国宪法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二)查看货物、提取货样的权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有权在报关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经化验或鉴定确认后再向海关报关。这是因为有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收到发货人传来的单证有误,以此去报关便造成单货不符的情况。为防止这种过失引起的报关失误,新修订的《海关法》增加:了收货人的这项权利,这对减少和消灭收货人的过失报关失误是有利的。当然,如货物属于依法检疫的范围,则应在检疫合格后才能提取货样,以防止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流人社会造成危害。
(三)对确属误卸、溢卸货物,有申请退运或进口的权利
误卸,是指卸在非目的地的货物。溢卸,是指所卸货物的数量超过了报关单和有关单证所载明的属正常溢卸幅度的数量。海关法规定,对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没有进口许可证的,只能申请退运,无进口限制的货物可以申请进口。管理相对人行使申请退运或进口的权利,是以确属误卸、溢卸的货物为前提条件,即经海关审核确认。在实践中,有的进口货物收货人以误卸、溢卸为名,将凭进口许可证才能放行的货物故意卸在非目的地,然后要求海关通融给予变通进口处理,以达到无证进口的目的。这是一种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海关在审核时应排除其享有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的权利。同时,海关法规定,当事人;(收发货人或承运人)申请退运或进口的期限为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
(四)对海关执法中的侵权行为,有要求海关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执法中致使被查验的货物、物品毁损或者有其他侵犯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损害时,受害的管理相对人有权要求海关赔偿。上述其他侵犯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是指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当海关查验货物致其损坏时或其他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应要求海关出具《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或收集有关证据,先与海关协商赔偿,当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持与海关达成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海关办理有关赔偿事项。
(五)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和控告的权利
收发货人、报关代理人和其他海关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和控告的权利,具体表现为:有权对海关执法时作出的各种决定向上级海关直至海关总署提出申诉;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或违法行为等。赋予管理相对人这项权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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