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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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境货物通关时管理相对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一、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的义务
海关法对进出境货物的通关及收发货人、报关代理人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责任,由此而确定了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在通关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这些义务既有普遍性义务,又包括了针对特定货物(如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所设定的义务。
(一)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的义务
货物进出境时,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义务。这里说的法定期限,是指海关法所规定的,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或出口。超过了法定报关期限,应视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要承担支付滞报金或不予按时出口的法律后果。
所谓如实报关的义务,是由报关单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报关单作为货物通关的法律文书,是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就进出境货物的全部法定要件向海关所作的书面声明,除在填写报关单的过程中因对有关事项不明了或不熟悉致填写有误而由海关退回更改或补充的情况外,一旦申报人正式向海关呈交报关单并由海关接受后,便具有不可更改性和不可撤销的法律特征,申报人要对自己的书面申报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所有在书面申报中发生的伪报、瞒骗行为都将被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要承担违反海关法的相应责任。这里所说的海关接受,对于电子报关,是指所有数据已传输到海关的计算机里,海关并已作了电子报单编号的反馈;对于纸质报关单,则以海关已收下报关员递交的报关单,并作了登录并告知编号为接受。对于因技术或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需要对报关单作修改,又不涉及征税、贸易管制等内容的,经海关同意,可作修改,其错误部分可不按违法处理。
(二)交验法定单证的义务
我国海关法根据进出境货物的性质、贸易方式的不同而分别规定了进出境的法律要件,所以,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向海关呈交报关单的同时,还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及所适用的通关程序,负有交验法定单证的义务,以佐证其在报关单上所作的声明。这里说的法定单证分为三类:
其一是货运单证,如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应交验发票、装箱单、运单或海运提单;
其二是特殊单证,如动植物应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的检疫证书,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进出口许可证,食品应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的卫生检验证书等,此外,还有原产地证书;
其三是备用单证,一旦海关需要时应向海关提供,如交易双方签订的贸易或经济合同。
法定单证在法律上被视为报关单的组成部分,因此,向海关交验虚假的单证并以此为依据报关,同样被作为不履行如实报关的义务。
(三)配合海关查验的义务
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负有配合海关实际查验货物的义务。从海关法学的角度看,除了法律规定或经海关批准免于查验之外,对于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而言,接受和配合海关查验的义务具有的特征。这就是说,当海关决定查验某货物时,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被查验,尽管在实践中被查验的货物只占全部进出口货物的较少比例,但查验仍是货物通关的法定环节。同时,该项义务还明确要求在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均应按照海关事先通知的时间到达查验现场,并应根据海关查验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恢复原样,配合海关的查验。海关查验完毕后,关员要填写《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应当认真审阅查验记录是否凿实并签字确认。
(四)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进出境货物除法定免税、零税或海关批准免税的外,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负有缴纳应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对于缴纳税款有困难,经海关批准缓纳税款的,在缓税期届满时应完纳税款。对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和保税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海关法认可的担保。
(五)接受海关稽查的义务
对于海关实行信任管理、简化通关手续放行的进境货物,其收货人负有接受海关外部审计的义务。实行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分类管理是通关制度的一项改革,对于被海关评估为A类管理的企业,承担遵守海关法和接受海关稽查的义务。不履行上述义务,企业将要承担双方契约中约的法律后果。这项义务既有法定性,又有契约式的特点。
(六)享受特定减免关税进境货物的收货人的义务
经海关批准享受特定减免关税进境的货物,海关法为其收货人设定将货物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义务。这就是说,未经海关批准并缴纳税款,收货人不得将货物运出特定地区、转让给其他企业以及擅自改变用途或移作他用。这项义务是加强海关监管,防止收货人将国家给予的减免税用于牟取不当利益的必要措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规则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海关法又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境货物,超过了法定的海关监管年限并办理了解除监管手续后,可作自由流通。海关法规定的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为8年,机动车和家用电器为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5年,均自海关放行之日起计算。
(七)不得侵犯海关监管货物的义务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进境后至结关前的进口货物;申报出口起至出境的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这里的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境内陆路运输运往境外的货物。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而直接运往境外的货物。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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