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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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即出口方
2、委托行,即出口方银行
3、代收行,就是进口方银行
4、付款人,就是进口方
他们之间的关系:出口方与进口方是买卖业务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出口方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书是他们间契约;托收行与代收行也是委托代理关系,协议是他们之间的法律文件;唯有代收行与进口人之间仅仅是银行业务关系。正因为他们间没有任何协议或法律约束性文件,所以托收就带有风险,所以它属于商业信用。
托收当事人有四个,主要责任如下:
1.委托人(PRINCIPAL)也称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主要是行使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上的条款,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收款的合同。
2.寄单行(REMITTING BANK)也称托收行,是委托代收款项的银行,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业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在进口地的代理人,根据托收行的委托书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一般是进口商。主要是支付款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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