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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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放行
进出口货物在取得海关放行前,如属于应税货物,应由海关的税收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并根据一票一证的方式对这些货物收发货人征收有关关税和代征税,然后签印放行。
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科学归类、严肃退补、及时入库。其工作是“抓好对一般贸易的审价,对特定减免税的审批,对加工贸易的稽查,对缉么、稽查办案要杜绝以罚代税的现象”。
在征税环节,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对纳税义务人具有强制性。因此,纳税义务人按归缴纳,不得拖延。为了体现征税工作的严肃性、政策性和准确性,海关应注意对下环节:
1、完善审价验估制度。海关审价人员应熟悉国际市场情况,注意收集各种资料,特别是现阶段一些,每感商品的资料。
2、严格减免税审批制度。海关审批部门应熟悉掌握国家关税政策,特别是对已高速废止的减免税文件要清楚,对减免税政策界限不清或审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防止解释、很高行政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3、加强税则归类工作。海关归类人员应提高归类水平,防止伪报品名、规格从低归类,导致少征、漏征税款情事的发生。
海关征税的依据是货物的“完税”。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规定“完税”。
二、放行
进出口货物的是人因进出口货物税款或某些证不能及时备齐而向海关申请先予放行时,以向海关交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法定方式向海关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在通关活动中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海关监管货物的,避免因纳税人无偿付能力或不履行义务而对海关造成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对答合下列情况的进出口货物实行放行制度。
1、暂时进出口货物,包括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征、照片、图片、幻灯征而运进我国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而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2、正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3、国家奶制进出口货物,已经进出口许可证,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4、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
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对下列情况,海关不接受担:
1、进出口国家限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
2、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和民用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1)的形式:
进出口货物的形式有两种: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
保证金是由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形式。对要示减免的进口货物在未办结有关海关手续之前,人申请先期放行货物,应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应相当于有关货物的税费之和。
保证函是由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文件。出具保证函的是中国法人,可由缓税单位的开户银行。
(2)的程序和期限: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货物,由申请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海关进行审核后,确定的形式。
2、以保证金形式申请的,由报关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有关货物的进口税费等额的保证金。海关收取保证金后,向报关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
3、以保证函形式申请的,由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的公章,一份留海关备案,另一份由留存。
在一般情况下,期不得超过20天,否则,由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货物按规定进行处理。有特殊情况的,在期限内申请延长期限的,由海关审核,适当予以展期。暂时进口货物的期限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
(3)销案:
当事人办理进出口申请时,应在期满前,主动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销案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承诺的义务后,海关退还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其中已缴纳保证金的,由报关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向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和销案手续;对保证函向海关申请的,由申请人凭留存的一份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对未能在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可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出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2、责令人缴纳税款或通告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3、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
三、信任放行
这是海关为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监管的前提下,对监管模式进行的一项措施。海关根据进出口企业的通关信誉、管理水平等因素,对其进行评估分类。对被海关授予“信得过企业”称号的各类企业给予通关便利,采取集中报关、预先报关、信任放行等优惠措施,使这些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口岸进出口时径直放行,事后一定时期内,通过分批或集中定期纳税来完备海关手续。这种放行制度是建立在海关与企业、报关人相互信任的前提下的。但在方便企业的同时,也给海关构成一定的管理风险。为此,各地海关采取与企业签订“信任放行”的谅解备记录,实行“义务监管员”制度,即企业按海关要求推荐义务监管员,经海关培训合格后发证上岗,代替海关行使权力。有的海关还开辟了“信得过企业窗口”,对这引起企业的货物随到随放,由业务监管员代替海关查验。这些措施,为企业节省了通关费用,同时也海关力量不足的矛盾。当然,经海关批准的“信得过企业”,发发现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海关可以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可立即取消通关优惠企业资格,并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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