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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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 18条的规定,“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的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另外,根据《海关关于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提前报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函[2002]414号)的规定,“凡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商品,除享受便捷通关措施的企业外,一律不允许提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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