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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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这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虽然先开立,但暂且不生效,须待对方开来第二张回头信用证时, 两证才同时生效。
一般对开信用证以后者使用占多数。如回头信用证金额不足时,还可以通知对方银行先把第一张信用证的一部分生效,以后回头信用证陆续开来后,再相应通知第一张信用证逐步分批生效。在实际业务中,对开信用证主要用于易货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因为,在易货贸易和加工装配业务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彼此信任度有限,不愿意采用付、托收等其它支付方式,而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证作为,采用“对开”这种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彼此得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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