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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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香港政府的确是有明文规定的,详细可登陆香港律政师官方网站,搜索第32章中的《公司条例》第93条中有着说明,大家可以自己去载回来看一下。以前是香港政府对这一方面没有执行,现在香港政府对这一条例开始收紧,对香港公司进行不定期抽查,一但被查到,罚款是从公司注册下来当天算起,至被查获日期,每年的罚款大概1万港币左右。这意味着,年限越长的公司所受到的罚款就越
严重。如果这是真的,为什么网络上还是有很多代理公司站出来否定这一条例?估计很多人对这一问题存在很大的疑问。因为国内有很多的所谓代理,在香港跟本就没有真实的办公地址,给客户所提供那谓的秘书地址,其实只是路边的一个信箱而已,面对着这一个问题,他们跟本就没有能力去解决,所以只能否定这一事实,试问,如果自己的代理公司只是这个的一个空壳,会有什么样的问题,如果某一天自己的客户要到香港地址考查,自己会面对着怎样的问题,就因为一个空包秘书公司就会令自己的客户对自己的公司推动了信心。
如果按照这样说,那一个秘书公司地址上挂着上万的公司名字,这水牌怎么挂得完?这现实吗?这里我公司为了响应政府号召,经香港政府同意,将以电子屏幕轮播的方式来显示各公司的名字,同时也为了广大客户的利益着想,展示我公司是在公司真实办公的,并不是只在一个信箱挂在路边,这里欢迎广大客户上门验证。对于这个问题的真实性,相信大家都已经有了自己的一个判断,如有疑问,也欢迎大家来电或上门咨询。
根据《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下称「该规例
」),规定公司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及其每个业务场所展示该公司的注册名称。该规例旨在保障与公司有交易及往来的人士,确保他们确切知道正与哪一家公司往来,以及该公司是否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障他们的利益。
对于在香港没有实体经营的公司,该规例第3(4)条指出,如公司自成立为法团后, 从来没有会计交易,便无须在注册办事处等地点展示公司的注册名称。但如公司有会计交易,只是其营业地点不在香港,则该公司仍须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展示注册名称。 另外,根据该规例第3(3)条,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可透过电子器材将有关注册名称展示,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将该名称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有关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则该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
任何公司(包括秘书公司)如提供注册办事处地址的服务,便须遵从该规例第3条的规定。若有关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公司便能受惠于该规例第3(3)条,以电子形式展示公司的注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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