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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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地标准,即凡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未明确规定“货物”的定义,而是采用排除法,即在第二条规定了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货物买卖:
①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由此可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调整国际“货物”的销售,不调整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也不调整一般不视为动产的货物。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调整的货物既包括存在物,也包括尚在制造或生产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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