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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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行为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涉嫌垄断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二、不正当竞争
《对外贸易法》第33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三、违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四、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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