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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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一般情况下,出口不能笼统地订为“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由于哪些是主要港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同,装卸条件、运费不一,易发生纠纷。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有时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也可允许在同一航区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邻近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例如,有些买方是中间商,他们在洽谈交易时明确指定具体目的港有困难,为了照顾买方的实际困难和促易起见,可允许买方在几个港口中任选其中一个港口作为目的港,但选择的目的港规定在同一航线。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①如所选目的港要增加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负担;②买方应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目的港。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3)注意国外装卸港的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
例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装卸设备、码头泊位的深度、冰冻期和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与港口的规章制度以及运费、附加费的水平等。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例如,世界上维多利亚(Victoria)港就达12个之多,波特兰(Portland)、波士顿(Boston)、的黎波里等等有数个。为了防止发生差错,如有重名港,在买卖合同中要注明装卸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2、规定国内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
(2)在进口业务中,对国内卸货港的规定,一般要选择接近用户或用货单位的港口为宜。但是为了避免港口拥挤产生堵塞现象,卸货港也可规定为“中国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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