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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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在磋商交易时,如因外商笼统地提出以“欧洲主要港口”或“非洲主要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时,不宜轻易接受。因为,欧洲或非洲港口众多,究竟哪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港口条件也有区别,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所以,我们应避免采用此种规定的港口。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的运费和风险。
(3)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
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等。如果租船运输,还应进一步考虑码头泊位的深度,有无冰封期,冰封的具体时间以及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港口制度。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世界各国港15重名的很多,例如,维多利亚港,世界上有12个之多,波特兰等也有数个。为防止发生错误,引起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装运港或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2.规定国内装运港(地)或目的港(地)应注意的问题
(1)出口业务
对国内装运港的规定,一般以接近货源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和费用水平。
(2)进口业务
对国内目的港的规定,原则上应选择以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对外贸易港口为。但根据我国目前港口的条件,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而造成堵塞现象或签约的目的港尚难确定,在进口合同中,也可酌情规定为“中国口岸”。
总之,买卖双方在确定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订得合理,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更应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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