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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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信用证的特点主要是维护开证银行的利益,若进口商因市场、运输等情况的变化而出现或处于困境,甚至倒闭时,开证银行可随时撤销或修改已开出的信用证。因此,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无保障,风险大。
国际商会第500号刊物公布的统一惯例中的第8条明示,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办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于收到修改或撤销的通知之前,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予以付款、承兑、或议付。亦就是说,若装船、议付于接到撤销通知之前,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才有义务偿付。
开证银行对已开出信用证予以撤销或修改是受到限制和约束的。
为了明确信用证的功能,在信用证上列有下列文句,以示本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
本信用证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可随时撤销或修改。
本银行保证,在议付银行接到撤销通知之前,凡根据本信用证条款开立和议付的汇票,向本银行提示时予以照付。
本信用证明示,不须通知而可予以撤销,本信用证仅供贵方预先制作单据时参阅,本银行与通汇银行不承担义务。
开证银行不须事先通知,随时对信用证 可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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