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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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仓库的存储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向主管海关申请延长,但延长期不能超过一年;
(2)所存货物储存期满仍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境的,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将货物变卖处理;
(3)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调换、转让、或转作他用;
(4)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营单位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保税仓库独力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
(6)海关可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储存情况,查阅有关仓库账册,必要时可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应予协作配合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7)保税仓库经营单位进口供仓库自己使用的设备、装置和用品,如货架、搬运设备、运输车辆等,不属于保税货物,进口时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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