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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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二)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三)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上述租赁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定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五)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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