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15
香港报关操作规定及注意事项:
1、香港是一个自由港,一般进口或出口货物均无须缴纳任何进口关税,亦无任何关税限额或附加税,此外,也不设任何增值税或一般服务税。
但有四类商品无论进口或本地生产,依照香港法制均须缴纳消费税(从价税),应纳关税商品并须向香港海关申请进口许可证的4种商品为:
(a)酒类(含乙醇酒精)
(b)烟草类
(c)碳氢油类等石油产品
(d)甲醇酒精类(工业用途)。
为管制所有应纳税品及防止逃税,任何进出口或制造任何应纳税品的人士拥有有关的牌照(许可证Licence),任何人触犯《应课税品条例》将处以高额罚款并入狱,有意逃税的须缴应付税款金额的10倍。由于有以上之规定,揽收以上应纳税货物(Dutiable Cargo)较为麻烦,故一般船公司均不收货。
2、禁运货物:危险品、化学品、纺织品、枪械及军火、药物、放射性物质、无线电发送器具、濒临绝种动植物未加工钻石及若干食品等均为香港法律禁止或管制进口之货物,进口前也取得进口许可证。
3、香港属自由贸易港口,故进出口货物均可以先行出口/提领,但任何人士进/出口货物(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均须于货物入境/离港后14天內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缴纳货物“从价税”(按货物总值计算,一般货物大约须缴付千分之五;衣服、鞋等货物大约须缴付千分之八。)否则香港统计外会发函追查货物是否己报关,一经发现超期会被罚款及有可能被检控。(一份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出口报关表(舱单、提单、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其他文件)以电子形式申报,并结算所需缴交的政府报关费)
豁免报关物品包括:以联运提单或联运空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运往外地的过境货物,在途经本港时停留在同一船只或航机而并无转运的货物;由政府或官方武装部队进口或出口的物品;运载船只(飞机)自用或船(机)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船(飞机)用燃料;价值港币四千元以下的邮包、任何私人行李(汽车则除外)、广告、样品、展览、体育赛事等非作贸易或商业用的进出口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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