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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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是ANCC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ANCC系统发展的基础。它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 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条码标识。 商品条码主要类型有:EAN-13/8 UPC-A/E ITF 14 EAN/UCC 128.
根据国际编码组织管理准则,商品条形码最好以所在销售国的条形码为主,但同时也允许以原生产国条形码为产品条形码。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也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外国企业,同样可以在中国申请以690-695为开头的厂商识别代码。
因此,商品条形码并不代表产品的原产地,只代表管理商品条码的国家或地区的编码组织,也就是说以“690-695”开头的条码只是某商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在中国内陆地区申请的厂商识别代码。以美国雪碧为例,若需在中国销售,其条形码可以由美国总公司在美国境内申请,也可以由中国的代理商在中国申请。如果是美国总公司申请的,其前缀码则是00-09,若为中国大陆的代理申请,则其前缀码为690-695。
与此同时,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也可以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所以,商品条码并不能直接说明该商品是国内产品还是进口产品。
解决进口葡萄酒产品条码问题的三种方式:
一、原产国商品条码进口:根据国际编码组织管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允许以原生产国条形码为产品条形码在中国市场流通。鉴于部分酒庄在其产国拥有商品条码,同时也要求酒业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其境外条码,针对该类情况,通过办理境外条码备案使其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如南非金狮园的天然葡萄汁、意大利的天堂甘泉天然矿泉水等,是直接使用其原产地国条码的。
二、为了便于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在原装进口商品上使用中国的商品条码,不仅合法,而且还是国际编码组织准则中认为“最好”的商品条码使用模式。国内酒业公司作为代理商,是中国商品条码系统的成员,拥有69开头的厂商识别代码。因此,对于部分原装进口的葡萄酒,将会在原产国地粘贴国内酒业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商品条码,再通过进口渠道进入中国销售。
三、由于在中国办理境外条码的程序比较复杂,而且比较耗时,为了让进口葡萄酒尽快进入市场销售,同时也便于对其进行销售管理,酒业公司客采取在背标使用中国商品条码。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部分酒瓶的背标是将具有69开头的厂商识别码的背标粘贴于原背标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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