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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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旨在结合实际情况放松约束、提升商业银行杠杆率水平,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调整。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商业银行杠杆率指标基本达标,新办法对商业银行影响很小。
所谓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本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保持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监管标准,所做的主要修订与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国际规则所做的修订保持一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杠杆率监管,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等。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杠杆率这一指标可以避免资本充足率顺周期问题,即避免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大小因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变化。
“杠杆率的计算不涉及风险加权,因此不会出现经济下滑时,银行因资产的风险增加而导致风险加权资产的增加,进而使得资本充足率下降、银行‘惜贷’的情况。杠杆率与资产的风险无关,只与资产的规模有关,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曾刚进一步解释称,杠杆率计量方法未修订前,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显示,此类表外资产虽然是与银行有关联的类信贷产品,但若按照100%信用转换系数计入资产余额,对银行杠杆化程度的约束太强。因此,此次修订旨在结合实际情况放松约束、提升商业银行杠杆率水平。
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要求,上述四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变为10、20、50和100。至于新系数的确定标准,曾刚表示,只是依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制定。
除对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调整外,新《办法》也进一步细化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旧版规定衍生产品资产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但新版表示,符合规定的合格保证金可做适当扣减。
考虑到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较大,新《办法》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除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量信用衍生产品资产外,作为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商业银行还应当同时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纳入杠杆率敞口总额。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杠杆率只是衡量商业银行资本水平的指标之一,并未对资本充足率造成任何影响。外界所说的杠杆率水平提高可以缓解资本补充压力、释放更多的信贷规模只是一种可能性,但并非必然结果。
“目前商业银行杠杆率基本都达标,所以新版杠杆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很小。”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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