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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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海关总署于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加以修改,于2005年12月30日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CEPA内地方面关于原产地规则的阶段性修改更加明确了CEPA原产地规则中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对澳门货物在内地获得更优惠的关税待遇具有重要意义。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属于国际与区域货物贸易法的范围,为了更进一步理解新的规则,以下试图对原产地概念、原产地作用以及原产地具体规则和新的《规则》对原产地规则的具体修改做出解读,以便使澳门的货物在内地获得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
二、原产地、原产地作用
原产地(Origin)的原意是指来源、由来;货物的原产地(theOriginofGoods)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即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国际贸易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加入国际货物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地,即货物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进行了的实质加工的加工地。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分工合作产生的新特点,“原产地”这一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项产品往往会在几个国家或地区内经过数道生产、制造工序,而后进入国际贸易流通领域。因此要确定它们的原产地为某个国家或地区,就建立一套新的完整的原产地制度,即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的作用在于:(一) 在关税方面:如果从不同国家进口的货物在进口国的关税规定中享有不同的待遇,则进口国首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从而对不同国家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例如,在决定对某项产品是以一般税率还是以国税率或普惠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之前,先要确认该产品是否来自某个有权享受国税率待遇的国家,或是否来自某个有权享受普惠制税率待遇的发展中国家,就首先确认产品的原产地身份。否则将无法区别对待,无法按正确的税率征税。(二) 在非关税方面:进口国根据其某些限制性规定,对不同国家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待遇,包括采取各种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也首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例如,一些国家对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进口数量,便产生了确认产品原产地身份的必要性。在所有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中,与原产地身份确认关系密切的是国别配额,它要求进口商提交进口产品的真实原产地身份,以便一旦出口方将其所得到的配额用完之后即实行限制措施。在实施反、反补贴措施时,产品的原产地身份也同样十分重要,否则就无法确定进行和补贴的主体,也就无法有效加以制止。(三) 在贸易统计方面:各国海关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逐项逐笔分类统计,为政府提供贸易统计资料。各国政府则根据海关统计的数字检查进口许可证和外汇配额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贸易政策,掌握国别政策和外贸平衡。
三、CEPA原产地规则
所谓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或地区为了确定产品原产地而采用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它是确定进入国际贸易领域货物之“国籍”的法律规则,其本身是一种贸易政策或贸易管理手段,是一国给予另一国优惠待遇,对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限制等的判定依据。在当前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贸易垄断不断加强,贸易摩擦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已是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之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而CEPA项下的﹤《关于内地与澳门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是两地的又一项在此领域中的合作。但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之间都要制定较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以防止区外国家的产品利用CEPA的管道享有关税优惠的待遇。同时,只有制定适合内地和澳门自身特点的原产地规则,才能充分体现澳门企业的期望和合理要求,使澳门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根据CEPA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只能是原产于澳门的货物,经过澳门转口或简单加工的货物不能享受关税优惠。因此,需要用原产地规则来判定什么样的货物是澳门原产货物,可以享受优惠,什么样的货物不能作为澳门的原产货物。CEPA的原产地规则属于优惠性的,是CEPA双方经过磋商确定的。CEPA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在内地与澳门的贸易中,正确判定进口货物的“身份”,以便给予原产于澳门的货物零关税待遇,避免经澳门转口的非澳原产的产品享受CEPA的优惠。可见,CEPA中的原产地规则对保证优惠关税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CEPA的第三章第十条原产地规则及附件二《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对判定澳门原产货物的认定标准,采用了各国和其它自由贸易协议中普遍适用的原产地判定的两大原则,即产品从一国或地区“完全获得”或者产品在一国或地区经过“实质性加工”。并且对2004年开始实行零关税的产品和今后实行零关税的产品制定标准时都将遵循这个基本原则。
(一)、“完全获得”( 相当于完全原产地产品标准- WhollyObtainedProduct)
即完全使用本国原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在CEPA中是指完全在澳门生产和再经过生产加工获得的产品。它主要是动植物或渔产品,工业产品主要是回收性原材料。例如,在首批降税的273种澳门产品中只有7项以“完全获得”作为判定原产地的标准。在具体产品标准上,充分考虑了澳门的实际情况和内地的关注。例如:将“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限定为“在澳门收集的其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这样的规定杜绝了第三方的废旧物品,甚至工业垃圾,以及澳门本地的生活垃圾,享受CEPA的优惠进入内地而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实质性加工” (相当于实质性改变标准-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用于判定“非完全获得”货物的原产地,即含有进口成分、部分使用了进口的、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制成的货物的原产地。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带有“多国产品”特征的货物的原产地,逐渐形成了以发生一个“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原产地的基本原则。面对成千上万种产品,各国将“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标准确定为一定比例的国内增值率、特定的加工工序或海关税号改变。在CEPA中,经“实质性加工”的产品是指含有非澳门成分但在澳门经过规定的实质性加工工序后获得的产品。CEPA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实质性加工”的具体认定标准:
1、“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 (SpecifiedProcess),即在澳门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的标准。例如,对于“冰淇淋及其它冰制食品”的原产地采用加工工序标准,即“从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冷冻,如冰制食品附有外层,则外层亦须在澳门制造”。非完全在澳门生产或获得的享受零关税的产品只有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时,才要求制造或加工工序应该在澳门境内完成。澳门的CEPA中有198个产品要求满足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
2、“税号改变标准” (Chang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或称 Tariff-shift 或Chang in Tariff Heading (CTH)),即非澳门原产的原材料经过在澳门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例如,对于“清凉油”(30049054)的原产地,规定为“税号改变标准”,即只要从与前4位税号3004不同的任何税号的原料生产,就可以视为澳门原产。如果产品在澳门加工后仍然保持其原有税号,就是没有“税号改变标准”,也就意味着该产品不符合CEPA的标准。但CEPA的原产地规则并不要求所有的产品都满足税号改变标准,而是根据具体产品的制造加工特点适用不同的原产地。澳门CEPA中有52个产品要求满足税号改变标准。
3、“从价百分比标准” (或称附加值百分比Value Added),即完全在澳门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澳门完成。CEPA中没有单独要求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产品,而是将此标准与其它标准混合适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100﹪≥30﹪
“产品开发”是指澳门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价值”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澳门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澳门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七条的协议》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4、“其它标准”,是除上述“制造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原产地确定方法。这种方法是CEPA双方一致同意的。
5、“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为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如“已组装的光电显示式完整电子表芯”,原产地规定为“表芯装配、测试及校准,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就是混合标准。混合标准的使用视具体的产品情况而定,如果附件二表1的规定中多个标准之间是“和”的关系,就需要同时满足,如果是“或”的关系,则不需要同时满足。
四、新的《规则》对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化
内地为了更好地执行CEPA项下的原产地规则,中国海关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元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CEPA予以政策配合。与CEPA下的原产地规则一起对判定澳门产品的标准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定》共十七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第三至第九条的规定在《安排》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判定原则基础上作出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第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行所称‘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是指: ①在澳门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 ②在澳门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 ③在澳门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④在澳门从本条第(三)向所述动物获得的产品;⑤在澳门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⑥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⑦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六)向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⑧在澳门收集的澳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尽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⑨在澳门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尽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⑩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述产品在澳门加工所得的产品。”
除第四条对“完全获得”标准的阐述外,《规定》又说明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当不予考虑的三种情况:一是为运输或者储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二是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三是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以上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均视为“微小加工处理”。
新《规定》第六条增加了CEPA原产地规则中对“实质性加工”的具体认定标准,即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其它标准’或者‘混合标准’后增加了“在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其它附加条件认定”的规定。“其它附加条件”是指当上述‘实质性加工’有关认定标准不足以确认原产地时,经内地与澳门主管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采用品牌要求等附加条件。这条规定完善了CEPA原产地规则对于判定“非完全获得”货物的原产地的标准,既体现出CEPA的内容实质,符合两地利益的,又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赋予了“澳门制造”新的含义,为进一步扩大内地与澳门的经济贸易奠定了基础。
新《规定》第七条在“实质性加工”标准方面,规定了不应将“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以及“以规避本规定为目的的加工或者定价措施”视为实质性加工。此规定更加充分的明确了货物“实质性加工”原产地规则的判定标准,有利于澳门原产货物的“本地净化”,同时也为海关部门对CEPA的执行工作解决了许多技术上的难题。此外,将依据“相关国际惯例”作为“产品开发支出价值”及“从价百分比”计算依据的模糊性规定具体确定为按《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7条的协议》,即《海关估价协议》的内容明确确定。该协议的目的就是制定一项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商品的估价制度,既符合商业实践的要求,又可避免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计。该协议规定了六种海关估价的方法,即交易价值、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相似商品的交易价值、扣除法、估算价值、顺序类推法等。从而使“从价百分比标准”中相关参数的确定依据有法可依,体现出CEPA的相关规则是在WTO框架下实行的,与WTO是密不可分的。
新《规定》第八、九条(除以上判定产品原产地的标准外),还特别规定了在确定产品原产地时不考虑或忽略不计的因素。第八、九条规定:“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工具的产地,以及不构成货物组成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是不予考虑”。“随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容器以及附件、备件、工具、介绍说明性材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当忽略不计”。
新《规定》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国务院批准修订、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在总结海关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新制定的《条例》增加了“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两章关于程序的规定,同时细化了海关行政处罚的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条文增加了32条。依据新《条例》加大对违反原产地规则相关规定的执法力度,将更加有效的为CEPA的发展保驾护航。
为了促进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形势和CEPA实施两年来的实践经验,CEPA双方于2005年10月21日在澳门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二》,约定在货物贸易方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澳门的货物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在原已开放26个服务领域的基础上,对其中的法律、会计、建筑、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0个服务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开放的程度。《CEPA补充协定二》的签署,标志着从2006年1月1日起内地与澳门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推动了内地和港澳双方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了各领域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了双方经济的融合。
《CEPA补充协议二》中不乏对附件2中《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修改,为了积极配合补充协议的实施,保持CEPA原产地规则与内地海关政策的一致性,海关总署依据《CEPA补充协议二》中对原产地规则的修改内容,于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对原有的《规定》加以修改,于2005年12月30日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结语
由于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海关关税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而各国原产地规则相去甚远,导致保护性贸易规则。目前有许多不同的原产地规则,比如 (一) GATT第九条“标准条款”、、(三)1953年国际商会关于制定统一的规则的决议、(四) 1973年《京都公约》、(五)《协调产品分类与编码制度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rm)。(六)《原产地规则协议》、(七)、WTO框架下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八)、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主要原产地规则。它可以列表如下:
区域贸易协议
主要原产地规则
安地斯集团(Andean Group)
以税则改变为主,50﹪之附加值法为辅
东南亚国协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
40%之附加值法
澳纽紧密经济关系(Australia-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hip
50%之附加值法
美加自由贸易协议(Canada-United States Free Trade Agreement)
以税则改变为主,50﹪之附加值法为辅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以实质性改变为主,50%之附加值法为辅
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
以税则改变为主,50﹪之附加值为辅
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以税则改变为主,附加值法及实质性改变(纺织、成衣、电子产品等)为辅
CEPA项下的新的规则主要是根据WTO的规则来制定的。WTO框架下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具体体现了自由贸易体制的实质和具体内容,而明确的、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和实施,将便利与国际商品的自由流通,使国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化,促使整个国际贸易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原产地规则不再成为保护贸易的工具,不再构成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再给国际贸易带来更多的困难和障碍。原产地规则协议增强了关贸总协议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使其适应了发展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而且由于原产地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将可能为各国贸易统计找到一个共同的依据,从而避免或减少国家间因贸易统计数字的巨大差异而引起的贸易摩擦。
当然,目前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并非是很完善的,它在原产地、原产地书面证明等核心问题上尚没有实质性进展。但应该认识到,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及其标准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达成本身就为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国际贸易也产生了的推动作用。我们希望,CEPA的原产地规则为发展区域经济做出更多的贡献,也希望澳门因此从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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