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2-05
2014年5月,刘女士经花旗银行北京望京支行客户经理姜女士介绍,购买了500万元的“安联美元高收益债券基金”,客户经理姜女士向刘女士承诺产品每月都会有分红,并告知刘女士风险是出现金融危机,美国经济不景气时,会发生巨额损失。
刘女士表示,自己当时认为花旗银行是国外大银行,所以充分信任,便授予客户经理姜女士全权打理她的资金;刘女士称当时自己发现“安联美元高收益债券基金”买进后波动很大,于是便要求客户经理在下跌0.5的时候通知自己,以便可以及时卖出;销售经理姜女士当即口头承诺:若产品收益下降超过0.1,便立即向刘女士反馈。
2014年9月,刘女士发现其购买的产品由买进时的10.18元下降到了9.98元,已经跌了近2,刘女士称当时自己觉得基金波动大,就要求客户经理在基金价格波动0.5至1时通知自己。
2014年国庆假期,刘女士的购买产品已经降到了9.58元,但其客户经理依然未告知,直到刘女士亲自打电话才得知自己投资的产品已经跌了6,损失惨重。
刘女士表示,自己能够承担损失,但是不能容忍对方没有及时通知自己的事实,让自己错失卖出机会,所以要求花旗银行赔偿下跌没有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刘女士认为由于花旗银行客户经理未履行此前承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进行交易提示,导致其投资出现损失,花旗银行应当给予赔付 。
然而,花旗银行方面答复刘女士称,银行行为完全符合严密的合同规定,并没有义务给予刘女士赔偿,即便当时口头承诺过刘女士会及时告知产品收益波动情况,但并不在银行的正常程序范围内。
就此问题,刘女士投诉到银监会,银监会答复称,银行方面是否有告知的义务,要根据双方签署的具体合同进行认定。
其后,针对此事,有媒体联系到了花旗银行客户经理姜女士,并转述刘女士的投诉情况,她表示刘女士描述情况不完全属实,并拒绝再回应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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