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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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公司法理论一般均认为公司秘书只是公司的服务人员,依别人的批示而行事,无权代表公司订立合约。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判例逐渐承认公司秘书不再只是一般的文秘人员而属公司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依此地位,他可以代表公司签署行政管理方面的合约。尽管如此秘书在公司的经营贸易方面仍无权代表公司。但由于两方面的原因,秘书事实上可能有较大的权力。这两方面的原因是:公司秘书如由董事兼任时,董事可依章程大纲或细则的授权将其权力分给公司秘书去行使;公司章程大纲或细则也可直接赋予公司秘书较大的权力。 理论上认为公司秘书与董事一样,处于公司受托人的地位。因此他谨慎勤勉地为公司服务,并不得密谋私益。任何豁免公司秘书责任的章程条款或合约条款均为无效。
概括地说,公司秘书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公司会议并做记录; 2.签署某些公司档:如法定宣告书、资产负债表复本等; 3.向有关人士发出通知; 4.办理股份转让的证明; 5.保存公司的各种名册、登记册; 6.向处长呈送必要的报告; 7.处理公司往来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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