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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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修订看起来颇为迫切,银监会相关领导近期提及频率明显提高。据上证报记者了解,讨论修订的条款或不限于存贷比这一市场为关注的,还有银行对外投资条款。
第四十三条已实际突破
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人士称,目前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已实际上突破了这条规定。翻阅目前各大上市银行季报、年报即可看出,综合化经营已成为不少银行战略转型的一大方向。
比如建行在今年三季度业绩新闻通稿中表示,该行推进集团综合化经营,拓展信托、租赁、基金、保险、期货、养老金融及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初步搭建了综合化经营平台,非银行金融牌照种类同业。
但相关人士指出,根据现行法规,银行跨界仍面临较强的约束性,比如银行办保险、银行做直接投资业务以及跨境投资业务等高附加值业务等,约束性主要体现需要复杂的报批程序、贻误投资机会和泄露收购机密等。
“业内都知道。”该人士对这一现象如此评价。不过目前存在的不确定性是,现在监管机构也看不准混业的动向是好是坏。“混业肯定有好有坏,风险不好把握,要通过实践再检验”。所以也不排除修订还要再等等的可能。
提及修法频次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高层近期提及《商业银行法》修订的频次在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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