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0-09
近年来,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后公布了若干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包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内的新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和开放政策陆续实施,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为及时体现监管政策的发展变化,依法审慎开展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工作,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相衔接,将其更名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缩减行政许可范围,简化许可流程。党、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近年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多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此次修订《办法》体现了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取消了部分审批事项,简化了市场准入流程,提高银行业机构展业的便利性。二是严守风险防线,强化审慎监管。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通过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持续监管,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加强有效监管,避免监管真空。同时,在总结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监管改革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监管实践,在市场准入环节明确了关于信息科技架构建设、补充资本、高管人员任职等方面的审慎性监管规定。三是体现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变化,体现外资银行经营特点。2006年底颁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资银行监管政策做了较大调整,实施了外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办法》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开办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等内容补充纳入。同时,将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银行的优惠措施补充纳入。
《办法》沿用现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准入条件未发生变化。一是在外资法人银行注册资本要求上,《办法》沿用了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规定补充纳入《办法》。二是将现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外资银行法人导向政策、外资法人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的规定补充纳入《办法》。三是将内地与香港/澳门、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相关协议,补充纳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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