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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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香港寄化妆品的疑问:我从香港寄化妆品到国内自用,依据《海关总署对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自己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告诉》(署监[1994]774号)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区域的自己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有些。然而我对关税详细核算办法还不是很明确:比方邮递化妆品实践价值为1000,化妆品的税率为50,关税=实践报价*税率=500。免税额为400,则应缴税款为=实践报价*税率-400=100,若化妆品实践价值为800,则按上述办法核算,就不用再交纳税款。请帮助承认下如上计税办法是不是正确。
答:进境自用物品进口关税为:完税报价乘以进口税税率。海关制定的化妆品的完税报价不一样类别是不一样的,详细可参看海关门户网站海关总署布告2007年第25号.税率均为50。实践应缴税款为:税额减去免税额。另:自2010年9月1日起自己邮递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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