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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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监会已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即将发布的管理规则,拟对小贷公司定义和性质、准入条件、经营范围、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
影子银行是诱发和加剧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G20峰会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而危机后影子业务又重新进入活跃期,甚至高出危机前水平。一般意义而言,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4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经济日报》获悉,为了解决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过程中,机构定性、监管规则缺失等问题,目前银监会已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即将发布的管理规则,拟对小贷公司定义和性质、准入条件、经营范围、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此外,加强行业协会自律,也正在筹备小贷公司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
同时,对于P2P网络借贷业务,监管部门多次谈及,一定要坚持“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金融业务的本质规律办事,强调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要适用统一的金融风险监管原则。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加快推进制度框架建设,包括:明确P2P平台的小额借贷信息中介定位,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的金融业务进行区别,相互隔离;设定一定的行业门槛,在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风险管理、IT设施等方面具备基本条件;建立客户资金独立管理机制,与P2P机构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建立合格资质的借款人和出借人标准;建立P2P平台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要求等。
对于信托业务,根据信托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绝大部分信托业务资金来源、投向一一对应,不存在期限错配、信用转换;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对于少量非标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银监会已要求各信托公司限期推进资金池业务清理工作。2014年4月,银监会印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信托业完善八项机制,包括公司治理机制、产品登记机制、分类经营机制、资本约束机制、社会责任机制、恢复与处置机制、行业稳定机制、监管评价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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