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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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银监会发布6号令:《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已于9月11日通过中国银监会主席会议正式发布。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对外资银行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使其与现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更好地衔接。”银监会称。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谈及《办法》修订的背景时称,近年来,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后公布了若干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包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内的新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和开放政策陆续实施,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一。
因此,银监会对2006年1月实施《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相衔接,将其更名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办法》的修订,或将加速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设立以及业务的开展。
银监会数据显示,2013年末,共有51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42家外资法人机构、92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87家代表处,外国银行分行和代表处较2012年底的数据分别减少3家和10家。2013年末,36家外资法人银行、57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30家外资法人银行、27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6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人民币金融债,3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信用卡。
门槛调整
《办法》沿用现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资银行来华设立机构准入条件未发生变化。不过,相较于2006年实施的旧办法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在细节上做出了调整。
例如,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设立条件中,其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提高至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此外,《办法》去掉了独资银行或者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或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以及股东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等的要求。
“《办法》遵循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银监会表示。
其中值得注意的一项是,取消了旧办法中设立同城支行“申请人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同城支行”的规定。同时,还取消了支行运营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规定。
除此之外,初次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其中设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的盈利性指标按照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合并考核。
此外,《办法》将外资银行在开办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中,在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例如,开办衍生产品交易的规定中,区分了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和普通类资格(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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